上海市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是什么意思?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25-08-15 点击: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前述条款中的“知识产权收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更为明确的解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小说、歌词、演唱的歌曲、绘画、新的药品配方以及一些创新的专利等。而知识产权的收益通俗来讲,则为基于前述知识产权取得的报酬,例如小说出版后取得的报酬、向第三方转让创新的专利权而取得的报酬。
那么,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且夫妻双方对于该知识产权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在离婚时是否能够进行分割呢?
以小说为例,王某和郑某为夫妻关系,王某著有小说一部,基于该部小说取得的收益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割:
1. 小说为王某婚前完成,收益在婚前取得,那么该部分收益为王某的个人财产,郑某无权要求分割;
2. 小说为王某婚内完成,收益在婚内取得,那么该部分收益为王某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郑某当然可以要求分割;
3. 小说为王某婚前完成,但收益在婚内取得,那么该部分收益原则上为王某的个人财产,郑某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了该部小说取得收益付出较大努力,例如积极寻找出版商、配合新书宣传等,那么郑某可以要求分割该部分收益,法庭会基于郑某所做努力来综合考虑;
4. 小说为王某婚内完成,但收益在离婚后取得,原则上来讲该部分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因此该部分收益应当分两种情况考虑:
(1)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王某就该部小说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出版合同,可以明确取得收益,虽然该部分收益是在离婚后才取得的,但由于该部小说的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因此郑某仍然有权在王某实际取得该部分收益后要求分割该部分收益;
(2)离婚后,王某才与第三方签订出版合同并取得收益的,因婚姻存续期间内,该部分收益并未明确,因此郑某无权要求分割该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