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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家调查;关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分割

更新时间:2026-03-31   点击:1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和离婚后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律也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一种情况适用于已经进行了财产分割,但是未法院上述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按照法院规定,应当给对方少分或部分,再次提起分割,则是对财产分割的比例进行调整。第二种情况则是将之前未进行分配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针对网络打赏的情况,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这里向将离婚时涉及的帮助、补偿、赔偿等相关涉及到财产的纳入到其中来讲。这里先说涉及到帮助,补偿、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然后将涉及到财产分割调整的部分,再具体讲具体财产的分配方式及具体财产如何分配。


(一)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通常指一方年龄较大,患重病,退休,无独立生活能力,没收入,离婚后没有住处也可以算作生活困难,但要区别对待。


(二)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而言,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三)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请求赔偿前提必须是离婚,如双方不离婚,则请求损害赔偿不被支持。第二,请求权人是无过错方,有过错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若双方存在过错,则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民事侵权中关于侵权的精神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包括对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异议的特定物收到侵害,是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见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等情况。上述情形,尤其是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有可能引起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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