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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家调查;夫妻间房产受赠方可不可以请求履行

更新时间:2026-10-09   点击:32

一、夫妻间房产受赠方可不可以请求履行


夫妻间房产受赠方能请求履行,但前提是房屋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因为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所以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不可以要求其履行。


如果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的,则受赠人不能要求履行,因为这种情况下,赠与方可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法院可不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


法院是否可不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具体如下:


1、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引起的强制执行,则很可能会强制执行双方的财产;


2、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引起的强制执行,则会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方法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不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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